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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項兆嘉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項兆嘉因洩密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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