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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鍾孟儒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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