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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一○六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二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 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本院再依職權移付調解後,本件被告已與告訴人蔡雅真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6年6月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本案即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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