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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 瑋
被 告 張剛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50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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