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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謝丞億
王虹紋
被 告 楊凱勝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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