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交附民,2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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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惠琴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被 告 張皓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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