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交附民,3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許登義
被 告 陳振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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