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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曾敏嘉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陳玉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又雄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玉玟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即告訴人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當庭撤回告訴,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為佐,而原告當庭表示刑事案件若經法院判決不受理,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亦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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