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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0000甲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 年度侵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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