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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子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子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4月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周子浩,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
如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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