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單禁沒,110,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倫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子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子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死亡,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87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塊狀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07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