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單聲沒,5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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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善棠
江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善棠、江宜蓁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俱屬被告2 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 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825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20、28、37、4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鞋子│38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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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鞋子          │30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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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衣服          │2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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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褲子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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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鞋子        │51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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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上衣        │5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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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外套        │10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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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褲子        │138件     │
├──┼──────────────────┼─────┤
│9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上衣(員警蒐│1件       │
│    │證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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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4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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