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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盛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過失傷害罪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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