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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夏仕融
被 告 陳玉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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