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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6年度審侵訴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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