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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建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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