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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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