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易,279,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財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金財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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