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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基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洪基永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6 月9 日14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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