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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CHIANG HUGHES(江漢宗)
上列被告CHIANG HUGHES(江漢宗) 因傷害案件,其就該案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告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被告撤回上訴,則該刑事部分即因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自亦無所附麗,而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為審判,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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