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聲,117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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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春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春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6 月18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4 月1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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