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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秋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秋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秋玉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5 年8 月9 日提出之刑事數罪合併申請狀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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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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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7 月 │99年1 月19│臺南地院99│99年4 月30│臺南地院99│99年5 月24│
│ │害防制│ │日 │年度訴字第│日 │年度訴字第│日 │
│ │條例 │ │ │381 號 │ │38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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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4 月 │99年1 月17│臺南地院99│99年4 月30│臺南地院99│99年5 月24│
│ │害防制│ │日 │年度訴字第│日 │年度訴字第│日 │
│ │條例 │ │ │381 號 │ │38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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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99年1 月15│臺南地院99│99年4 月30│臺南地院99│99年5 月31│
│ │ │如易科罰金,以│日 │年度簡字第│日 │年度簡字第│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750號 │ │750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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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 │有期徒刑1 年 │98年7月18 │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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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98年5 月下│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旬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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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7 月15│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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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9 月4 │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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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1 月間│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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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7年1 月19│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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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11月24│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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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11月24│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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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竊盜 │有期徒刑9 月 │98年10月下│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旬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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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竊盜 │有期徒刑6 月 │98年冬季某│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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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 │有期徒刑4 月 │98年8 至9 │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月間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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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竊盜 │有期徒刑3月 │99年1 月間│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1 年12月│
│ │ │ │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25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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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偽造文│有期徒刑 8月 │99年7 月18│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2年1月 │
│ │書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19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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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偽造文│有期徒刑6 月 │98年5 月下│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2年1月 │
│ │書 │ │旬某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19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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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偽造文│有期徒刑6 月 │98年7 月15│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2年1月 │
│ │書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19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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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偽造文│有期徒刑6 月 │98年9 月4 │本院100 年│101 年7 月│高雄高分院│102年1月 │
│ │書 │ │日 │度訴字第 │18日 │101 年度上│19日 │
│ │ │ │ │945 號 │ │訴字第1501│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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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1 、2 所示2 罪,經臺南地院99年度訴字第38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註│2.編號4 至19所示各罪,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4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經│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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