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訴,21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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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034 號、第21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樹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金樹因直腸癌末期併骨盆、腹壁及脊椎轉移,現於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診治,並經本院函詢被告劉金樹目前身體狀況,可否出庭應訊,經該醫院函覆:「疾病對化療反應差並持續惡化,腹壁上腫瘤增生,傷口流湯,骨盆、鼠蹊及大腿腫脹難以行走,肛門腫瘤流湯惡臭,反覆泌尿道發炎,尿管置放,整體情況越來越差,不便出庭」等語,有該醫院106 年5 月10日雄左民診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歷摘要表在卷可稽。

是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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