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訴,34,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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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
被 告 蔡世豐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豐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被告蔡世豐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拘提到案,訊問後認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遂自民國106 年2 月20日起羈押迄今。

今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其於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考量被告所犯係販賣毒品重罪、犯罪次數及是否能促使日後確實到案等情狀,准予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5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此外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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