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輝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黎映月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陳昭瑞
許農怡
陳素貞即尚泓企業社
謝馥矯即龍馥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蘇秀卿即長虹窗帘布行
邱德裕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李柏榆
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高添財
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代 表 人 余美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廖威斯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弱勢希望協進會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正飛
被 告 柯珮彣
理冠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
代 表 人 陳建仁
上 一 人之
代 理 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陳誌廣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鄭昭鵬
海德光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杜啓榮
被 告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
代 表 人 李明亮
上列被告等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適用法條尚有疑義,可能涉及罪名變更之告知,為保障被告等人之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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