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789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丙○○
壬○○
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寅○○
丑○○
子○○
午○○
巳○○
未○○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癸○○
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卯○○
甲○○
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除被告庚○○部分定於108 年10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外,其於被告均定於108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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