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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凡個
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凡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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