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重訴,9,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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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867號、第28868號、第28869號、第28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劉金樹被訴部分,於被告劉金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金樹因直腸癌末期併骨盆、腹壁及脊椎轉移,現於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診治,並經本院函詢被告劉金樹目前身體狀況,經該醫院函覆:「疾病對化療反應差並持續惡化,腹壁上腫瘤增生,傷口流湯,骨盆、鼠蹊及大腿腫脹難以行走,肛門腫瘤流湯惡臭,反覆泌尿道發炎,尿管置放,整體情況越來越差,不便出庭」等語,有該醫院106年5月3日雄左民診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歷摘要表附卷可稽。

則被告既因直腸癌末期併骨盆、腹壁及脊椎轉移,顯見被告劉金樹現罹重病,而其接受化學治療之處所即前揭醫院位於左營,與本院院址相距路途非近,衡諸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治療相關情狀,本院認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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