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金訴,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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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宥方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證劵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宥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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