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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0000甲00000(即B女)
兼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A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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