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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啓精
被 告 張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銘被訴詐欺一案(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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