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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啓精
被 告 游志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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