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附民,115,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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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楊貴忠
被 告 賴淑惠
黃信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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