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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蔡瑞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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