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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遲守信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已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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