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聲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聲揚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聲揚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21時至翌(18)日0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與熱河街口「老王海產店」飲用酒類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38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金鑽夜市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遂於同日7時54分許,對徐聲揚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3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徐聲揚固坦承於106年11月17日21時至翌(18)日0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與熱河街口「老王海產店」飲用酒類、暨嗣後騎車自摔等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車之犯行,辯稱:伊喝酒是前一天的事,伊於上開時、地之所以自摔,係因上班前曾服用感冒藥所致,並非因為酒駕,況伊自摔後即重傷昏迷,不省人事,無法吹氣,伊懷疑員警如何取得呼氣酒精濃度結果云云,但查:
(一)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21時至翌(18)日0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與熱河街口「老王海產店」飲用酒類,嗣於同日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7時38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金鑽夜市前時,自摔倒地等節,業經被告坦認屬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查;
又員警於同日7時54分許,對被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3毫克等節,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但查,被告於警詢中業已自承:上開酒測結果乃伊本人所測試等語(警卷第6頁);
再參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7年11月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773120100號函所附之員警職務報告所載「職至現場經消防局醫護人員同意許可,並詢問車禍當事徐員是否可以實施呼氣酒精測試,該員同意並願意才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等語(本院訴卷第19至20頁),暨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107年11月22日阮醫教字第1070000613號函所附病歷資料之急診檢傷分類表所載「檢傷時間:2017/11/18 0812」、「病患自訴有喝酒,現額頭撕裂傷,右手變形,四肢多處擦傷,故至急診求診」等語(本院訴卷第23、43頁),亦可見被告於事故後當下應尚有意識,故員警方經被告同意後為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被告亦於急診中將曾飲酒一事告知醫護人員,是上開酒測結果應確係被告本人所為無訛,則被告上開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實已甚明。
被告嗣後空言否認酒測結果,當屬卸飾之詞,委無足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又本案為被告第3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此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騎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
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資料)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