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廷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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