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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榮
選任辯護人 吳炳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調偵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健榮涉犯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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