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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敏喬
輔 佐 人 趙文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1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敏喬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敏喬因罹患未分化型思覺失調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嗣經本院函詢凱旋醫院關於被告病況,凱旋醫院函覆: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情緒起伏大,行為躁動,言談無法切題,認知功能受損,對於會話理解能力不佳等語,亦有該醫院108 年3月5 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87054180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足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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