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高松源前受僱於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南海公
- ㈠、高松源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由大樓管委會之銀行帳戶領出新
- ㈡、107年3月5日,自大樓管委會之銀行帳戶內提領2萬9000元
- ㈢、107年4月19日,收取A1-5樓之裝潢保證金2萬元後,未存
- ㈣、107年6月4日,將應給付予藝墅清潔園藝企業行之5月份清潔
- ㈤、107年6月12日,將所收取之B1-11樓之裝潢保證金2萬元
- ㈥、106年5月11日至31日間,接續向住戶所收取之該社區106
- ㈦、106年6月1日至17日間,接續向住戶所收取之該社區106年
- 二、案經中南海公司告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高松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核與陳志德證述及告訴
- 三、核被告七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
- 四、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各次侵占之金額。及坦承犯行未藉詞
- 五、又:
- ㈠、被告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紀錄,且迄於宣判前亦無其他偵
- ㈡、惟被告犯行已造成告訴人公司損害,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
- ㈢、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 六、又被告犯罪所得即侵占之現金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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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9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733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松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暨追加起訴(108年度蒞追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松源犯如附表一所示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徒刑併科罰金及沒收、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併付保謢管束,及應履行附表二所示負擔。
事 實
一、高松源前受僱於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南海公司),由該公司派駐高雄市鼓山區遠見豪景大樓擔任組長,負責該大樓一般事務管理及代收住戶管理費等費用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松源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由大樓管委會之銀行帳戶領出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擬給付宗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宗銓公司)之弱電工程款。
因工程尚未完成,而暫未給付予宗銓公司。
詎於107年2月間某日,高松源將該6萬元挪為私用侵占入已,致未於107年2月底工程完工後給付予宗銓公司。
㈡、107年3月5日,自大樓管委會之銀行帳戶內提領2萬9000元,挪為私用侵占入己,而未匯予藝墅清潔園藝企業行給付2月份清潔費。
㈢、107年4月19日,收取A1-5樓之裝潢保證金2萬元後,未存入大樓管委會帳戶,而挪為私用侵占入己。
㈣、107年6月4日,將應給付予藝墅清潔園藝企業行之5月份清潔費2萬9000元、中南海保全公司之5月份服務費11萬元、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養服務費7萬8960元,挪為私用侵占入己。
㈤、107年6月12日,將所收取之B1-11樓之裝潢保證金2萬元,挪為私用而侵占入己。
㈥、106年5月11日至31日間,接續向住戶所收取之該社區106年5月份管理費共計5萬9797元,至月底仍未存入帳戶,而挪為私用侵占入己。
㈦、106年6月1日至17日間,接續向住戶所收取之該社區106年6月份管理費共計13萬2951元,於106年6月17日離職時仍未存入帳戶,而挪為私用侵占入己。
二、案經中南海公司告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松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由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核與陳志德證述及告訴人公司陳報狀所載相符。
並有遠見豪景大樓管理委員會收費單、切結書、高雄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裝潢保證金發票、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繳款通知單、高雄銀行存摺存款存入憑條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七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犯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各次侵占之金額。及坦承犯行未藉詞推拖(諸如:非其收受、遺失、住戶未繳、用於其他公用支出、經公司同意、已交予廠商員工等實務上常見之辯解),未浪費告訴人公司及廠商之員工、大樓住戶出庭作證詰問之時間精力,節省檢警司法資源,但迄未賠償告訴人等犯罪後態度。
暨被告之學經歷、素行、家庭(涉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又:
㈠、被告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紀錄,且迄於宣判前亦無其他偵審中之案件(前案紀錄表)。
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
考量被告已67歲,暨為免被告因本案執行,甚若易科罰金,僅徒增國庫收入,無益告訴人求償及填補損害。
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並依刑法第93條1項併付保護管束,以督促其改過。
㈡、惟被告犯行已造成告訴人公司損害,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考量被告所述目前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詳卷)。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之事項履行負擔(即向告訴人公司,或保險公司給付責任保險金後,依法取得求償權之保險公司,給付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㈢、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規定。
為此,被告若於緩刑期內,未履行(含全部或部分未按時履行)附表二所示負擔,檢察官當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六、又被告犯罪所得即侵占之現金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唯被告如已給付附表二所示金額予告訴人(或取得求償權之保險公司),則無須再沒收追徵上開侵占之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分別經檢察官呂乾坤、陳俊秀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一 │
├─┬─────────────────┬──────────────┤
│編│ 主 文 │備 註│
│號│ │ │
├─┼─────────────────┼──────────────┤
│1│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㈠: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107年偵字18865號 │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6萬元)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台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㈡: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107年偵字18865號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玖仟│(2萬9千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㈢: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107年偵字18865號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元沒│(2萬元)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㈣: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107年偵字18865號 │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2萬9千元+11萬元+7萬8960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元=21萬7960元) │
│ │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5│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㈤:108年審易字733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108年蒞追字1號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元沒│(2萬元)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㈥: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107年偵字18865號 │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5萬9797元)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7│高松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事實一㈦:107年審易字1990號 │
│ │,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107年偵字18865號 │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13萬2951元)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備註:前揭1至7侵占之金額,合計53萬9708元。 │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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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高松源應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零捌元予中南海保全股份有│
│ 限公司(詳備註1、3)。 │
│二、前項給付之金額: │
│1、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零捌元。 │
│2、應於判決確定後第七個月起,至判決確定後第十五個月屆滿前,給付新│
│ 台幣貳拾萬元。 │
│3、應於判決確定後第十六個月起,至判決確定後第二十四個月屆滿前,給│
│ 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備註2)。 │
├─────────────────────────────────┤
│備註: │
│1、若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承保之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保險公司│
│ 因而取得求償權,則就已領取之保險金部分,本項金額應給付予已取得│
│ 求償權之保險公司。 │
│2、本院108年審附民字第99號和解筆錄(被告高松源願給付予原告中南海 │
│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之民事執行力,不│
│ 受前揭分期期限之影響。 │
│3、據卷附告訴人公司108年5月7日陳報狀及告訴代理人陳志德所述:中南 │
│ 海公司,已將全部侵占款項,先賠償給付予遠見豪景大樓管委員。該公│
│ 司有承保,就被告侵占之金額,得向保險公司請領部分保險金,但迄今│
│ 未請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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