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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大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7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7月8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而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大偉(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被告於108年7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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