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審易,2133,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旭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旭民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