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審訴,966,2019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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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2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23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2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宏



義務辯護人 林易志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法扶律師)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所載「義務辯護人李依停律師」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李衣婷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辯護人欄關於李衣婷律師姓名及辯護人名稱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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