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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07號
107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品(原名林育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57號、106年度調偵緝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郁品(原名林育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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