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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琳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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