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易,494,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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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仁


黃聖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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