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95號
告 訴 人兼
證 人 王永豪
主 文
上列告訴人兼證人因被告董明儒被訴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3日裁定科罰鍰新台幣貳萬元在案,惟查告訴人兼證人王永豪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裁定及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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