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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鋐翔
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林鋐翔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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