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簡上附民,76,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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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黃立翰(原名黃力信)

被 告 廖綵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簡上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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