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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張炳南
被 告 潘彥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簡字第3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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